也就是说,夫妻财产在无约定时按共同共有处理,有约定时按约定处理。但对夫妻财产约定在实践中是如何适用的?本文通过两个案例进行解析。月在资阳市雁江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均系再婚。虽然原、被告年龄相差较大,但婚后感情很好。后原告渐年迈,加之生意繁忙,陪伴被告的时间有所减少,导致被告的不满,其经常无事找事和原告吵闹且深夜不归家,最后竟然毫不顾及夫妻感情,离家出走,拒绝履行夫妻义务。
该种约定其形式更符合赠与,所不同的是该赠与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是基于一定的特殊关系而发生的,与通常的赠与是有区别的,往往是为了夫妻间的关系更为亲密,或者是基于配偶一方对自己及家庭所作贡献而给予配偶的物质上的补偿,或者是为了配偶及子女能平等的参与家庭生活而赋予其一种财产上的权利。总之,这种约定需要以双方自愿为前提,所做的约定为自己真实意思表示。实行该种约定的,该财产成为夫妻共有财产,双方享有平等的处分的权利。如果财产可分割,夫妻可处分自己占有的份额。如果财产不可分割,在处分时需要夫妻双方共同处分。
本案中,该协议主要是夫妻双方对于共同财产的处分,并不是夫妻与第人之间达成的协议,应当适用《婚姻法》予以调整。该协议经夫妻双方签字后即成立生效,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在无法定情形时,当事人不享有撤销权。依据法律的适用原则为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因此审理时,首先适用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其次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不同的是案例一的协议中包含将个人婚前财产赠与夫妻另一方的约定。
也就是说,夫妻财产在无约定时按共同共有处理,有约定时按约定处理。但对夫妻财产约定在实践中是如何适用的?本文通过两个案例进行解析。月在资阳市雁江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均系再婚。虽然原、被告年龄相差较大,但婚后感情很好。后原告渐年迈,加之生意繁忙,陪伴被告的时间有所减少,导致被告的不满,其经常无事找事和原告吵闹且深夜不归家,最后竟然毫不顾及夫妻感情,离家出走,拒绝履行夫妻义务。原告经求助多位好友规劝被告回家,希望家庭团聚,被告便以要将原告婚前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全部财产以协议的方式变更给被告为条件,如若原告不同意,被告便不回家。
前述案例一即为该种情形的约定。实行该种约定的,夫妻可以任意处分各自所有的财产,但是对于约定共同共有的财产的处分需要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方可。、夫妻可以约定将一方或者双方婚前财产全部为夫妻共同共有。该种约定其形式更符合赠与,所不同的是该赠与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是基于一定的特殊关系而发生的,与通常的赠与是有区别的,往往是为了夫妻间的关系更为亲密,或者是基于配偶一方对自己及家庭所作贡献而给予配偶的物质上的补偿,或者是为了配偶及子女能平等的参与家庭生活而赋予其一种财产上的权利。